Article 5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砂石等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在市场内划行归市、分类摆放的,未配备必要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的,不制止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不监督在指定位置进行商品加工、处置的,不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的,不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的,不制止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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