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5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Article 49In force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建设和道路新建、扩建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适用前款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