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