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