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探矿、采矿;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蝴蝶谷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扩大草果、板蓝根等林下作物种植面积;

(五)喷洒农药;

(六)放牧,放养家禽;

(七)攀折树、竹、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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