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缴、少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报酬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非法搜查职工身体、扣押职工有效证件、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