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大企业将配套产品委托给本省中小企业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