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及时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