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4 事故责任和处理Article 53Amended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自杀、自伤的;(四)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