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