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下列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医疗卫生单位、学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三)建筑工地;

(四)禽畜养殖场;

(五)粮食、饲料等加工、储存场所;

(六)废品收购站;

(七)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八)公共厕所;

(九)其他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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