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做好风景区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
(五)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旅游配套服务和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六)监督风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七)建立风景区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八)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