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Repealed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采购代理机构名录、采购项目信息;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名单和协议供货事项;
(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通报;
(七)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以及投诉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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