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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