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