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列入国家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二)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如铀-235)。

(三)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装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四)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五)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逾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六)漏能控制措施,是指为防止电磁场能量泄漏而采取的一系列防护控制措施。

(七)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活动所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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