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当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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