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5日内报告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计量设施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计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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