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和捕捉、采集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活动结束后,不按时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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