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未经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
(七)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