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手册规定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或者未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

(七)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

(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九)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资料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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