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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