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

(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六)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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