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Article 26Amended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扩建及训练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平时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组建部门管理和训练,根据同级政府的决定,参加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