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Chapter 4 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Article 18In force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为产品物资。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