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