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被调查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的;

(二)被调查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工资支付表或者提供的工资支付表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