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Chapter 3 经营管理Article 25Amended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用后,办理退费手续。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培训经营者的培训的,培训经营者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退费标准、学员再次培训费用由培训经营者和学员在培训协议中约定。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