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上级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上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执收单位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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