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起始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