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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