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取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法定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按法定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