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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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