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国家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小型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城市社区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有体育健身区域,配置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器材,为公民健身提供必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