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