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农村居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建筑、名木古树和生态环境等;

(四)收集整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档管理;

(五)制止违反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协助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