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其住宅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的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宅用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还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