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进行贮存、处置、利用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