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条件;

(二)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

(三)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五)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体育活动时间;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乞讨等行为,预防其违法犯罪;

(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