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区域内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