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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