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 二 ) 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 三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 四 ) 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

( 五 ) 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

( 六 ) 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

( 七 ) 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