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Chapter 4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Article 45Amended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电的;(三)包庇、纵容窃电行为的。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