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商务、工商管理(市场监管)、农机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