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价格监测职责:

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目录,确定本市价格监测的品种和内容;

 (二)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走势;

 (三)确定价格监测的定点单位;

 (四)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情况;

 (五)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

 (六)负责价格监测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