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报批准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 (二)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的;

 (三)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 (五)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 (二)出卖、出借、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监理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