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1Repealed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直接向被监理单位下达指令,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0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