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实行监理人员岗位注册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岗位证书。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现场监理工作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并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监理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