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