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